为规范水行政审批行为,依据《2020年启东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要点》的通知精神,该局窗口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制订以下行政审批行为的工作职责:
1.受理职责:主要审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条件,并公开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补正材料的,制作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名称;依法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职责:主要对业主提交的项目批准文件、证件证明、方案报告、防洪报告、论证报告等法定材料内容、格式等真实性,可行性的审查;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听证等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3.审核职责: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职责:作出行政决定(准予许可的作出准予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5.送达职责: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