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启东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精神,结合《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高层次引进人才对象是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的从市外引进到启东市工作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主要指来启创新创业的国内外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省“双创人才”、启东市“东疆英才”等。
第二条 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就读市区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与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待遇,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保障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在居住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
第三条 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就读或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应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和学业基础要求。小学新生年龄应于入学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满六周岁,初一新生应是当年小学毕业生。
第四条 高层次引进人才来启工作,其子女需就读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凭本人及适龄子女户籍、居住证明和经市人才办、市教育局审核盖章的《启东市高层次引进人才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申请表》,于开学前一个月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就读初中一年级,还需提供当年小学毕业证书)。市教育局结合人才意愿和学校招生规模,按照同城优先、相对就近的原则,在10个工作日内落实好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的就读学校。
第五条 高层次引进人才因工作调动、居住地变更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入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凭本人及子女户籍、居住证明、子女原就读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和经市人才办、市教育局审核盖章的《启东市高层次引进人才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申请表》,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市教育局结合人才意愿和学校学额情况,根据规定的流程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认真做好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工作,努力为其学习、生活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 本办法自4月1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