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市人民法院坚持内部协同、外部联动,积极推进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建设,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打工人营造了良好的务工环境。
多元解纷,弥合劳资关系裂痕
今年7月1日,市人民法院联合市总工会,在诉讼服务中心挂牌设立了“职工法律援助服务站”,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监督、法律援助、协商调解一站式全程服务。当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寻求帮助时,值班律师和工会派驻人民调解员第一时间介入,提供法律咨询和调解服务,同时由诉前调解指导小组的员额法官提供精准法律意见,帮助职工最短时间内维护权益。
劳动争议案件具有较强的社会关系修复属性,往往看似简单,但许多纠纷牵涉面广、敏感度高,相较于传统民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都有其特殊性。为此,在全面推行繁简分流后,市人民法院将劳动争议案件归口至民一庭审理,并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业合议庭,通过专业化的审判推进劳动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电动工具产业是我市特色规模产业之一,近年来随着产业升级发展,电动工具公司也多有因劳动争议涉诉情形。8月28日下午,民一庭副庭长杨帅民带着3件劳动争议案件来到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杨帅民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从劳动合同订立、年休假、工资组成及加班工资计算等环节着手,为公司负责人及法务、人事等人员上了一堂“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防范”法律课。生动的案例、通俗的释法,让公司负责人充分认识到用工管理中的不足和漏洞,主动与起诉的3名职工握手和解。
受疫情影响,今年劳动关系领域产生新情况、新变化,杨帅民和他的审判团队及时调整审判理念,在审判实践中更加注重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长远利益的平衡保护,并受到南通中院、南通市人社局的联合通报表扬。
利剑执行,打好欠薪攻坚战
10月19日,一封当事人来信引起了执行局副局长汪兵的注意。
来信人范某是多起劳务合同执行案件被执行人。2018年,范某在上海、天津等地承包工程,共结欠15名工人工资款16万余元。范某给工人们打了欠条后就玩起了“躲猫猫”,工人们只能通过诉讼维权。进入执行程序后,范某依旧处于失联状态,市人民法院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将失信信息推送给他所在村的网格员,在他家门口、村委会公告栏等处张贴,一时村民们议论纷纷。范某承受不住压力,主动给法院来信,报告自己的财产。
“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标的一般不大,但是这些工资却是大部分农民工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生活来源,如果不能及时执行到位,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汪兵介绍,为督促欠薪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市人民法院利用清晨和夜间错峰开展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8次,入户查找搜查280余人次。同时,创新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的方式,借助网格员协助执行机制,将40余名欠薪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精准推送至其住所地的网格员,并迅速在网格内扩散,营造舆论强势,先后有11名欠薪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涉案金额达60余万元。
为了切实解决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执行难”问题,市人民法院将查找财产关口前移,在立案、审理阶段强化财产保全工作。10月30日,市人民法院联合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中国人保财险启东支公司出台会议纪要,明确劳动仲裁院在办理涉农民工欠薪案件时,加强诉前财产保全引导工作,对缺乏担保能力的农民工申请人,引导其以保险公司担保函的方式提供财产担保;法院对此类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开通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保全。
兜底保护,刑事破产齐发力
“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8月18日上午,随着法槌落下,陈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陈某是南通一玻璃钢制品公司负责人,因生意失利,拖欠24名工人工资合计32万余元。他逃离启东、拒接电话,以期逃避责任。2019年3月7日,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抱有侥幸心理,拒不履行,殊不知已触犯了刑律。陈某慌了,主动上门找工人支付拖欠的工资,苦苦寻求他们的谅解,在法院一审判决前全部支付完毕,才换来了上述从轻处罚。
重典方能治乱,猛药才能去疴。对于陈某这样恶意欠薪人员,市人民法院坚持用重典、出重拳,依法严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有效打击和震慑了恶意欠薪的嚣张气焰,树立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良好导向。
漫漫讨薪路,张女士走得艰难,原以为山穷水尽,不想还能柳暗花明。今年1月14日,张女士从管理人手中接过了拖欠已久的7500元工资,欣喜之情溢于言表,“公司不行了,我以为这几个月的辛苦钱要打水漂,想不到法院竟帮忙讨回来了!”
张女士是启东银河纺织公司员工,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多名债权人诉至法院,其中职工债权16万余元,公司资产已无法全部清偿债务。市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发现,如果按照正常的执行分配程序,职工债权只能按比例受偿,无法得到保障。该院果断启动破产程序,依法优先保护了张女士等23名职工的权益。
今年以来,市人民法院对欠薪企业优先启动“执转破”程序,已移送涉农民工工资“执转破”案件18件,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500万余元。
王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