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品位,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启东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我市将在市区范围内,全面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制。
据悉,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横向为本单位建筑物或围墙沿街的总长,纵向为建筑物或围墙的墙基至道路的路沿石。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责任是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搭建、乱设摊、乱张贴、乱涂写、乱堆放、乱吊挂、乱停车以及擅自占用或侵占城市道路、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烟头、污物、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绿化带内无垃圾,树干周围地坪清洁;保持亮化美化:保持责任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美观、整洁,户外店牌、广告标牌、遮阳雨蓬、空调外机安装、阳台封闭符合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亮化照明设施符合市区夜景照明规划,无残缺现象,并按照规定时间启闭灯饰;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同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和规划部门规定拆除的建筑物,并将现场清理干净。临街的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2米的刚性围档。施工作业时,应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流、车辆带泥运行等措施。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电话:12319、83218963)处理。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义务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潘瑾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