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巡察单位千差万别,巡察组工作能否有统一考核标准?日前,针对巡察工作定性定量评价难的问题,在广泛调研和反复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市委巡察办在全省率先出台《市委巡察组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巡察工作程序、步骤、标准和要求,不断推进巡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准化。
《办法》根据巡察工作流程,从巡察准备、宣传动员、驻点巡察、报告撰写、线索梳理、情况反馈、督促整改、资料归档、日常管理、被巡察单位满意度测评等方面,共设置三大类26项指标,对巡察的每一项工作制订“路线图”、列出“施工表”、建立“参照系”。《办法》强调,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巡察中发现的重现情况和重大问题必须按程序请示汇报,不汇报或不及时汇报的,对有关人员予以问责;被巡察单位满意度测评低于90%的,对巡察组工作按比例予以减分考核。工作创新创优或相关工作经验被上级媒体宣传报道的,移送有价值问题线索的,视情予以加分。
《办法》还对巡察工作提出了纪律要求。巡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履职回避、工作纪实、说情打招呼登记、巡察干部“十不准”等规定。如发现巡察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巡察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邓正映 樊指南 蔡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