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市印发《启东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这是我市制定的第一份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为保障项目用地,有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
《暂行办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定义进行了阐释,并对租赁途径及条件,租赁方式及程序,法律责任及部门职能分工做了明确。新政适用于该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通过产业项目质量综合评估的重大工业、仓储项目。办法有效期至上级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办法生效时止。
《暂行办法》强调,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纳入租赁范围。对现状为农用地、未利用地,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用途,依法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经依法登记的,可以纳入租赁范围。
《暂行办法》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期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相关规定执行。如租赁期内用地单位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租赁合同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自行终止。
《暂行办法》指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应当依法在本集体内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对出租房提出的租赁决议、授权委托、资金使用、收益分配、原承包经营权处置等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暂行办法》明确,以租赁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连同房屋或在建建筑物一并进行抵押的,可以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