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市人社局、总工会、工商联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意见》(下称《意见》),为完善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积极树立目标、创新举措、规范机制,合力推动劳动争议基层预防和及时化解,努力降低劳动争议裁审比例。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及劳动者法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动争议数量相对走高。在我国现有法律对劳动争议按照“一裁二审”制度规定下,劳动争议进入仲裁程序后,经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不服仲裁裁决而进入司法程序,极大增加社会运行成本,占用较多司法资源。为此,《意见》从增强社会治理能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着眼,阐明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并对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软硬件标准、行政指导措施、长效机制等方面作出具体详实的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它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多形式、多维度对劳动争议双方进行调解,及时化解用工矛盾,促进本地区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坚持劳动争议“调解为主、基层为主、预防为主”原则,明确提出,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我市百人以上规模的企业、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全部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2021年底前,在我市工业园区各选择一至二家规模较大、人数较多、具有专业人力资源从业人员的企业,指导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确认各园区符合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数量;2022年底前,力争实现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50%的覆盖率;2023年底,实现上述企业全部建立基层企业调解组织,形成规范、有序、可信的调解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