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保费补缴工作正式开始,市社保处严格按照“依法依规,有理有据”的原则解答百姓疑惑,审核补缴材料,办理补缴手续。
今年1月份,省人社厅、财政厅和税务局联合出台《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明确了11种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形。《办法》出台后,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立即组织展开学习讨论,要求社保处工作人员认真吃透文件精神,熟悉相关补缴手续和费用核定办法,积极开展补缴工作前期的相关准备工作。由于此次补缴政策出台后社会反响强烈,许多缴费年限未满的市民纷纷前来咨询,社保处日均接待询问超过80人次。在答复市民咨询时,社保处工作人员再三强调:此次补缴的前提,必须是用人单位存在“应缴未缴”的情形,且对各种补缴的情形分别规定了最早可以补缴的时间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是否能补缴、何时开始补缴,必须根据政策规定、单位性质、本人当时身份性质并结合个人档案进行认定。
申请补缴的市民可根据各自不同的补缴情形,分别提供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相应法律文书等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市社保处特别提醒市民,此次补缴的社保费除补缴养老保险应缴本金外,还需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