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上午,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施海春、朱春浩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施海春因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被处罚金13万元,朱春浩因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3个月,并被处罚金14万元,其余8名被告因触犯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名中的一项或多项,分别被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6年9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不等刑罚。判决并责令施海春、朱春浩、张军、沈世宇、张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追缴施海春、朱春浩供犯罪所用的放贷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初,施海春、朱春浩商议共同出资经营非法放贷业务,在中南世纪城设置办公地点,并在办公点外悬挂“春晖装饰有限公司”招牌,掩饰其所从事的非法放贷业务。施海春、朱春浩先后纠集张军、张坤、唐静静、朱纪锋、沈世宇、朱鑫锋、丁佐勇、钱龙等人加入该放贷公司,对外联系放贷业务、催收债务。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其成员共计实施非法拘禁11起、敲诈勒索4起、寻衅滋事18起。此外,朱春浩伙同他人另实施敲诈勒索1起、聚众斗殴1起、诈骗1起。
该团伙成员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团伙成员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该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季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