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省发展改革委完善了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制定规则,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按国家及省有关电价执行,充电服务费按照充电电度收取。
近日,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商用车及七座以上乘用车充电服务最高收费标准为0.69 元/千瓦时;七座以下乘用车充电服务最高收费标准为0.79元/千瓦时。电费按国家及省有关电价政策另行收取。
同时,要求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充电服务费、电价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