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精神,自4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价格每千瓦时降低3.1分。降低收费标准后,我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不满1千伏)执行0.7054元/千瓦时,1-10千伏执行0.6904元/千瓦时。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用电价格本次不调整。
同时,继续大力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为便于电费收取透明化、简便化,自5月1日起转供电主体按照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