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城管局法制科先后接到多个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来人或电话咨询,因其前期被城管局处以过行政处罚,后发现在招投标、融资等方面严重受阻。受损的信用如何修复成了各位当事人十分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城管局也按照“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完整”的要求全面落实了城管信用数据归集、“红黑榜”发布等多项制度,逐步建立了企业诚信“红黑榜”、个人诚信“红黑榜”,有效弥补了执法形式单一的城市管理短板,初步形成了管理相对人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的有效约束。为进一步加强城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信用惩戒管理,日前,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启东市城市综合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办法》的亮点之一是细化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失信等级,即社会法人、自然人、重点职业人员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市城管局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的,将根据类别、情节和后果分别认定为一般、较重、严重等三个不同的失信等级,在相关网站录入失信名单记录分别持续1-3年。同时,针对失信者关注的信用重塑问题,《办法》也明确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还规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而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可通过自愿在“江海志愿者服务平台—志愿启东”注册并报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或见义勇为受市级以上表彰,或在城市管理工作和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中被相关管理单位表彰等途径,进行信用修复,严重失信等级的人员不能进行信用修复。
《启东市城市综合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将进一步丰富执法内涵,凝聚 “诚实守信”的正能量,形成“失信寸步难行”社会共识,推动各方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促进城市长效管理、精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