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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关于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补缴通知

2020-05-20 来源:网络

全市广大居民: 我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工作已经结束,因受疫情影响,还有极少数居民错过集中缴费期,影响了医保待遇享受。为有效防止“因病致

全市广大居民:

我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工作已经结束,因受疫情影响,还有极少数居民错过集中缴费期,影响了医保待遇享受。为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确保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不能少;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不能掉队”的高质量发展目标,现对我市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和征收政策告知如下,请未参保人员尽快缴费。

1、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

01新生儿

新出生的婴儿在规定时间内(出生6个月以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应缴纳从出生之月起至年底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如:某新生儿在2020年4月1日出生,他在9月30日之前可缴纳2020年的居民医保,缴费金额为350×9÷12=262.50元,从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02中断缴费的居民

中断缴费前两年均按时、正常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因特殊情况未在正常缴费期缴费而中断缴费的,在规定的缴费期结束后3个月内缴纳当年医保费的,自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的次日起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其他未按规定及时参保或参保以后中断缴费的,自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如某居民2017年、2018年均按时、正常连续缴费,在2019年的集中征缴期未能缴纳2020的居民医保,在2020年进行补缴。在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补缴的,补缴350元,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在4月1日以后补缴的,补缴350元,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03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申请转入职工医疗保险的,法定劳动年龄段(不含在校学生和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居民和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段享有职工退休养老金的老年居民在全市正常连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按4:1的标准折算为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法定劳动年龄段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04门诊报销待遇

(一)门诊统筹待遇

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年累计费用限额标准统一为800元,同步取消县(市)每天费用限额的规定。

参保居民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启东市人民医院和启东市中医院除外)门诊刷卡就医时,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居民医保基金在限额800元以内报支50%。

(二)“两病”用药保障待遇

居民医保“两病”患者按规定办理确诊备案,享受“两病”门诊用药待遇的,自备案之日起,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专项门诊用药费用,按照单个病种1600元/年·人,两个病种2000元/年·人的限额,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照50%的比例结付。

居民门诊统筹和“两病”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05住院报销待遇

统一全市住院支付标准。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各费用段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0元至10万元(含)部分,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8%、83%、81%;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3%、88%、86%(学生未成年人分别为98%、96%、94%)。

全市参保居民在签约家庭医生隶属或签约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医疗联合体内的上级医院下转至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各费用段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0元至10万元(含)部分,基金支付90%;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成年居民(老年居民)、学生未成年人基金分别支付93%、98%。

启东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的分类:启东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为二级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本市范围内其余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一级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

06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及规定限额内特殊病门诊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超过大病保险待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以下标准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1.本市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

  •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0元至10万元(含)的部分,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为60%;

  • 10万元至20万元(含)的部分,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为80%;

  • 20万元以上部分,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为90%。

2、城乡居民医保征收政策

01参保对象

凡是启东市居民,除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外,其余居民均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各类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免缴对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特困职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70岁以上老党员(含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90岁以上老年人、民政精简老职工、重点优抚对象(1-6级伤残军人除外)、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1~2级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经卫健委认定的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02筹资标准

筹资标准:个人缴费350元(含大病保险个人缴费20元,照护保险个人缴费20元);各级财政补助850元(含大病保险财政补助90元)。

03补缴途径

1.小黄机:通过各村(居)委会的自助缴费机(小黄机)缴款。(优点:便民快捷,可即时打印缴费票据)

2.微信:通过“江苏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缴款。(优点:线上缴费,即时快捷)

3.支付宝:首页-更多-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即可通过小程序为自己或他人缴款。(优点:线上缴费,即时快捷)

4.银行柜面:可通过农商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三家银行各网点窗口缴纳。(优点:驻点服务,就近办理)

04缴费票据

缴费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获取相关缴费票据或证明:

1.小黄机:可提供套印税务机关印章的票据。

2.微信和支付宝:小程序中有电子缴费记录。

3.银行柜面缴费:可提供银行卡明细记录或银行缴款单。

4.到政务中心5楼20号窗口(联系电话:68625831)或者本人镇、居委会所对应的税务分局领取《社会保险费电子票据(定额)》。

05风险提示

缴费对象是否缴费,一律以税务信息系统的记录为准,通过以上任何一种方式缴费,均有电子痕迹可查。

缴费对象应按照上述缴费途径缴费,如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委托他人代为缴费的,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参保对象本人承担。

启东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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