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启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民参与疫情防控十二项措施严格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启东疫情防控实际,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配合小区、企业、单位实施封闭管理、体温测量、人员和车辆核查、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二、近14天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以及与确诊病例、重点地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等不按规定向村、社区主动报告;拒不服从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
三、居家、集中医学观察人员未满隔离期未经申报同意,未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擅自外出或者接受他人探访的。
四、外出不佩戴口罩以及进行串门、聚餐、打牌等人员聚集性活动,不听劝阻的。
五、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不按规范定期消毒,不落实内部员工安全防护措施,允许外来人员不测量体温,不戴口罩进出的。非生活必需的企业、公共场所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复工、营业的。
六、快递、外卖企业不实行无接触性配送拒不整改的。
七、违规办理“红事”,经劝说仍不停办的;办理“白事”不提前向社区备案或者大操大办的。
八、房屋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单位明知承租人来自疫情重点地区,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承租人信息的。
九、单位或个人未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擅自使用车辆接送来自疫情重点地区返启人员的。
十、故意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谎报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一、拒不听从劝阻、采取过激行为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职责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启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民参与疫情防控十二项措施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欢迎广大居民通过拨打启东公安110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一经查证属实,奖励人民币200至1000元。
特此通告!
启东市公安局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