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从5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价格每千瓦时降低1.97分。降低收费标准后,我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不满1千伏执行0.7757元/千瓦时,1-10千伏执行0.7607元/千瓦时。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用电价格本次不调整。
同时,根据通知精神,此次电价调整后,继续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