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南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审议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9月24日批准,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学习贯彻《条例》各项规定,进一步统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3月28日,南通市水利局在市水务局召开了《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宣贯会。南通市水利局工管站赵狄副站长携专家高陈博士出席会议,并对《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市水务局及下属单位全体职工参加了此次会议。
《条例》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新时期治水方针,是全省设区的市制定的第一部全面规范水利工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围绕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从管理体制、管理范围、责任体系、监管措施、综合利用等方面作出相应的立法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责任体系、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监管重点,对水利工程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全南通地区保护防洪安全,加强水资源保护,优化水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下阶段,该局将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贯彻活动,真正把握和理解核心内容,严格按照《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开展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确保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