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的举报投诉电话,反映启东某酒店有限公司在餐饮服务中将西洋参、党参等作为食品原料,要求赔偿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前往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饮食中心一楼食材仓库内发现有疑似举报人所反映的用于制作菜肴用的党参500、豆寇200g、松茸250g,但未发现西洋参。同时,在当事人的采购入库系统中显示有党参、松茸、鲜牛鞭的采购信息,无西洋参的进货信息。当事人陈述其采购部未购进过西洋参,其餐厅也未经营过西洋参相关菜品,但经营过可能涉及到投诉人所述的“党参排骨盅”菜品。
最终,根据现场调查结果,以及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及举报人的供述,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存在将党参作为餐饮原料的行为,但无法认定其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过添加西洋参等中药材的行为存在。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党参在民间是一味比较常见的食材,药膳滋补在我国历史悠久并为民众广泛接受。党参又是一样身份比较特殊复杂的物质。首先,党参被收录于2015版《中国药典》,显然属于药品。其次,党参不属于卫计委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1)。第三,党参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因此,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用党参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将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局也提醒餐饮经营单位,制售传统药膳时,一定要核实所添加的物质,切莫违法添加。
(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