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启东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规定共八章五十五条,分为总则,党委、政府职责,党委工作机构责任,政府职能部门责任,法院和检察院职责,督促检查,奖励与问责,附则。
《规定》明确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定、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党委和政府其它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同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节能降耗和减排、生态补偿、生态空间保护、实施绿色建筑、工业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城乡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水产养殖污染管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
《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启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保工作,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给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 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