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价格每千瓦时降低3.1分。降低收费标准后,我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不满1千伏)执行0.7054元/千瓦时,1-10千伏执行0.6904元/千瓦时。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用电价格本次不调整。
与此同时,继续大力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为便于电费收取透明化、简便化,自5月1日起转供电主体按照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钱爱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