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近日,省物价局发文,自7月1日起,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36分;涉及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03分。自9月1日起,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57分;涉及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57分。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用电价格不调整。降低收费标准后,我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不满1千伏)执行0.7364元/千瓦时,1-10千伏执行0.7214元/千瓦时。
此次电价调整后,继续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发改委)